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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粤人发〔2006〕122号

责任编辑: 信息工程学院  出处: 人事处    更新日期: 2015-5-25

  粤人发〔2006〕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二)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评委库管理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第十条规定,在开展 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3/5(含)。入库委员数已达标但偏少的库 有必要作适当扩充,以使抽取有较多选择余地。已经建库但委员数等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标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加紧完善。尚未 建库的评审委员会,今年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委会务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06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 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留任的须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作说明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评委。除主任委员外,公务员一概不得担任评委或专 业组成员。凡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产生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二)评委会调整
  1. 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自今年起作如下调整:撤销测绘计量组、化工医药组。设立国土测绘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国土资源厅科技 教育处;设立标准计量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设立医药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设立化工环保组, 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其余专业组的日常工作仍照原来分工负责。
  2. 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工作继续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第三评审委员会承担。各地申报材料请迳送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具体时间及材料要求以其通知为准。
  三、评审标准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 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
  (一)计算机能力条件问题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及 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四、受理申报要求
  (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考生须应试合格方得申报评审。
  (二)今年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启用新的申报评审表(见附件,教育系列职称评审表另文印发)。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 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 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 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 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四)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 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 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 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 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 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评委须认真审阅,根据其论著的实际水平,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得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应以高度负责态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参加评审的评委资格,暂停评委会评审工作2年。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终结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必须核实准确后方能上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 见,函报同级人事部门。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地、各单位职称工作人员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之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热忱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对有违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今年启用的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
  (二)今年申报、评审使用《广东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的电子邮箱地址是:gdszgb@yahoo.com.cn、 gdszgb@163.com。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核发评审通过人员 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七、其他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认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考核认定的范围。
  (三)各地各部门部署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概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